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提升学院思想政治工作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的通知》(教党〔2017〕62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建立以“奖、贷、助、补、勤、减”及“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相结合,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完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金分配、资金发放协调联动的精准资助工作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以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系(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及资助育人工作。执行国家及学院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建立学院以“奖、贷、助、补、勤、减”及“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相结合,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完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金分配、资金发放协调联动的精准资助工作体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年度资助计划的制定、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以及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分团委、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本系(部)学生各类资助评审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异议答复等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宿舍长和15%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学生的评议和推荐工作,本班学生家庭情况的调查,根据认定标准提出困难档次,认定意见,组织民主评议等工作。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资助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要高度重视对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教育广大学生要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热心帮助身边更需要帮助的学生,使真正有困难的同学都能够得到帮助。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和诚信教育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向社会奉献爱心。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和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按时归还生源地助学贷款。
坚持资助育人导向,在奖学金评选发放环节,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创新发展、社会实践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培养学生奋斗精神和感恩意识。在国家助学金申请发放环节,深入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加强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环节,着力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在基层就业、应征入伍中国家教育资助等工作环节中,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创新资助育人形式,实施“发展型资助的育人行动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力素养培育计划”,开展“助学﹒筑梦﹒铸人”“诚信校园行”等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培育建设“发展型资助的育人示范项目”,推选展示资助育人优秀案例和先进人物。
第三章 资助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由社会、企业、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等。
第十条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以及由社会、企业、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助学金等。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用困难的学生,可向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应征入伍奖励金、优抚金向入伍地相关部门申请并由当地相关部门发放。)
第十三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资金发放由服务当地相关部门负责 。
第十四条 特殊临时困难助学补助和学费减免。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特殊情况,如因病住院、意外事故、家庭突发事件等造成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学生个人的临时助学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救助。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和假期返家路费有困难、基本生活用品不能保障时,可提供交通费补助、生活用品购置及假期送温暖等活动开支。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劳动取得合理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绿色通道。学院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开展困难认定,分别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批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二十条 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学生或监护人在书面申请认定时要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做到诚信承诺。
第五章 资助评审
第二十一条 资助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评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资助政策、资助项目。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本人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专业或年级)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班级(专业或年级)评议小组讨论。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
(四)班级(专业或年级)民主评议及公示。班级评议小组确定推荐名单后,召开主题班会进行评议,最终确定本班级(专业或年级)受资助学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系初审;
(五)系(部)初审及公示。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系(部)拟受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六)学院公示及审定。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系(部)拟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定;
(七)资助金发放。学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发放资助金到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或由政府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资助金到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八)建档备案。学院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本学年度受纪律处分者;
(二)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财务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资助资金按规定使用。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分配当年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学生工作部(处)规范档案,学生资助系统应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制资助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范围,严格加强资助信息系统的外部防御性能。
规范学生资助信息公示工作,公示学生资助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保证学生资助信息的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关于印发〈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院学字(2018)59号)、《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学字(2017)79号)、《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院学字(2017)79号)、《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院学字(2017)79号)、《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办法》( 院学字(2017)79号)、《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院学字(2017)79号)《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院学字(2017)79号)、《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关于印发〈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院学字(2018)60号)、《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院学字(2017)79号)同时废止。
附:
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附1 |
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
附2 |
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3 |
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4 |
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5 |
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
附6 |
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
附7 |
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校内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实施细则 |
附8 |
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
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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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9〕9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各级资助工作单位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相关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安排学生资助资金以及学院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和校内各资助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在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以下认定单位完成,并承担相应职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系分团委、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或年级)民主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类型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资助政策、资助项目。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本班级(专业或年级)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班级(专业或年级)或系核对,复印件由系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院认定。班级(专业或年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相关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班级(专业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系学生名单,核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报学院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认定工作结果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学院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制体系,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学院的认定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对本机构的认定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采用家访、大数据分析和谈心谈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更新和完善学院、系(部)二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学院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部(处)按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校内出台的资助政策。
附1-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附1-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院(系) 年级专业 学(籍)号
学生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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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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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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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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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
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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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转入学校户籍的学生填写入学前户籍) |
□城镇 □农村 |
家庭基本情况 |
家庭 情况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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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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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省(自治区) 市 县(市、区) 镇(街道)(门牌号) |
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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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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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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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直系亲属) |
姓名 |
与学生 关系 |
年龄 |
工作(学习)单位 |
联系电话 |
从业 情况 |
文化程度 |
年收入(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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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3.特困供养学生□是□否 4.孤弃学生□是□否5.烈士子女□是□否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7.残疾人子女□是□否 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个人承诺 |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
本人是 同学的(□父亲□母亲□监护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
认定结果 |
学生就读学校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就读学校院(系)认定工作组意见: 组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就读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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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适用于普通高校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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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公布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申请条件等工作事项;
(二)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份按照学院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系申请国家奖学金,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三)各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专业或年级)民主评议、系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院推荐候选人;
(四)学院根据各系的推荐,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
(五)公示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收到上级部门核准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发放名单后,及时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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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原则上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中,对地矿油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配各系具体名额和工作要求,并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提前告知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30日前按照学院当年通知的要求向所在系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3-1);
(三)各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专业或年级)民主评议、系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院推荐候选人;
(四)学院根据各系的推荐,组织评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
(五)公示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批准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名单后,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3-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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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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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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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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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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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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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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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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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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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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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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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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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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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经济 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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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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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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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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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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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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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成绩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口;否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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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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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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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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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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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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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数和平均资助标准按照上级部门每年下达的文件规定和资金确定具体资助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本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地矿油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评审发放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给学院的总金额确定,在综合考虑各系学生人数、专业特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生源结构等因素基础上分配,并告知各系受资助各档名额和金额;
(二)本人申请。凡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班级提交助学金的书面申请材料;
(三)班级(专业或年级)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结合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后,召开主题班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系初审。学院(系)学生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系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四)学院审定。学生工作部(处)汇总系助学金学生名单和材料,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将政策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
(五)助学金发放。学院审核通过后,学院财务部门分秋季、春季发放助学金到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六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好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4-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4-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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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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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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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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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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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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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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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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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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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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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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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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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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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经济 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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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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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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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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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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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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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级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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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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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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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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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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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要求,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我院国家助学贷款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规定中借款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1.预申请: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均应开展预申请工作。预申请的对象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大学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但不限于: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学校,下同)任一学年曾获得过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复读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对未在高中阶段进行预申请,但因遭遇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或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可在正式受理前,按照财教〔2008〕196 号文件规定结合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为其办理预申请,并将其预申请信息导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2首贷申请:通过预申请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选择高考前户籍所在的县级资助中心,提交正式贷款申请;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字。有条件的学生,可以将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申请表》上传至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以提高现场受理效率。
已通过预申请的首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与共同借款人同时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2.在校生提交续贷声明: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在新学年需再申请贷款的学生,须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网址: http://csls.cdb.com.cn)的“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进入“贷款申请”页面,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续贷学生录入申请信息时,必须填写“续贷声明”后才能完成贷款申请)。“续贷声明”内容包括在校学习情况、对贷款的认识意愿、总结和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和学习进步情况,字数要求200字左右,字数过少或内容太简单会被系统审核不通过。
3.在校生在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续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4、登录维护。借款学生要养成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习惯。续贷学生在提交续贷申请时,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会对学生登录系统情况进行校验,少于2次的学生不能申请续贷。
5.回执交回。贷款合同生效后,开学后一周内,借款学生将贷款回执交回班主任处。各系(部)以系为单位统计好后,连同回执原件交学生工作部(处)录入回执。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借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的应届毕业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1、毕业后就业:办理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学生需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内“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填写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然后打印表格签字后交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时,学生应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并牢记学生本人在线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养成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习惯,特别是在变换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后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学生本人还应在每年11月1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的数额。
2、毕业后升学: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借款学生,也要进行毕业确认。学生本人应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还款计划变更,以便其本人在读书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方式。借款学生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POS机刷卡还款方式,为便于学生家长在生源地还款,提升还款数据准确性,开发银行现已开通POS机刷卡还款服务,借款人可持银行卡到县级资助中心使用POS机还款。对于申请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在还款日前随时使用POS机刷卡还款;对于未申请提前还款但有逾期或到期等应还本息的借款人,可在系统结息(通常为每月1日)后至还款日前使用POS机刷卡还款。
第十二条 学院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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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工作部(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院的入学新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工作部(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院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每年10月份前,学院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院在收到征兵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后,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院就读的,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院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院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学院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6-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附6-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6-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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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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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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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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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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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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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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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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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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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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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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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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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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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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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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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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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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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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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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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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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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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贷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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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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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
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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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
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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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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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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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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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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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开户人户名: |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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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高校审核情况 |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处)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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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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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6-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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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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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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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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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申请类型 (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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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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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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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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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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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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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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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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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考入本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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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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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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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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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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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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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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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 □否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学制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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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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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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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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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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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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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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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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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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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高校审核情况 |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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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7:
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校内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学院校内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是指学院按国家规定,从学院的事业收入中按5%自行提取并专项用于资助学生的经费。
第三条 资助经费的资助对象是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四条 资助经费的提取:财务部门将资助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科学、合理测算年度事业收入,并按5%比例提取资助经费,列入学院年度收支预算计划;预算批复执行后,学院按年度事业收入分二次(前半年、后半年各一次)提取资助经费,建立资助专用基金,按专用基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规定,主要用于勤工助学、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特殊困难助学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一)勤工助学。资助经费总额的40%用于勤工助学,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在参加劳动的同时取得一些收入,以补充学习、生活上的费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照太原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
(二)学院助学金。资助经费总额的30%用于学院助学金,补充国家助学金发放中未覆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院奖学金。资助经费总额的15%用于学院奖学金,奖励综合表现、学习成绩、创新实践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四)特殊困难助学补助和学费减免。资助经费总额的15%用于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特殊情况,如因病住院、意外事故、家庭突发事件等造成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学生个人的助学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救助。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和假期返家路费有困难、基本生活用品不能保障时,可提供交通费补助、生活用品购置及假期送温暖等活动开支。
第六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面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具体组织管理按《买世界杯足球怎么买勤工助学实施细则》则执行。
第七条 学院助学金补充国家助学金发放中未覆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2-3档,申请、评审原则、程序同国家助学金,在自然年度的下半年一次发放。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奖励综合表现、学习成绩、创新实践中表现优异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等、二等、三等及单项奖学金等,申请、评审原则、程序,发放方式同国家奖学金,在自然年度的下半年一次发放。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特殊情况,如因病住院、意外事故、家庭突发事件等造成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情况时,可向学院申请特殊困难临时助学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救助。由学生本人提报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系(部)分管领导、学生资助部门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从专项基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享受减免学费救助的,由财务部门从专项基金中调整到学院学费收入中。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交通费、基本生活用品不能保障时,由学生资助部门根据情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可提供交通费补助和生活用品购置补贴。在假期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送温暖、无法返家同学提供交通费资助和未能返家在校学生提供餐饮、文化活动等开支。
第十条 资助经费属专项经费,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资助经费按规定使用。学生资助部门会同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部门,合理使用当年专项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终若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资助经费的监督,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学生资助部门要做好文档管理,定期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助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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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方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取得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学院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学生工作部(处)的资助管理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院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在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于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学院各用人部门不得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有毒有害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劳动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要对参加该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日常考核、考勤管理。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考核、劳动报酬计算由提供岗位的用人部门负责,每月向学生工作部(处)报送勤工助学学生上学期的考勤考核、劳动报酬表格。由财务部门从专项基金中拨付,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毎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计酬原则: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计算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太原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太原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
1. 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3. 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流程:
(一)确立岗位,告知同学。校内各用人部门于当年6月底之前将用人需求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下设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用人部门用工名额。并将当年勤工助学招聘岗位于9月初向校内学生公布并组织学生报名。
(二)个人申请。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根据学生工作部(处)下设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公布的岗位,通过班级和系部推荐,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和用人部门面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
(三)面试招聘,确定名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和学院各用人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确定用人名单。
(四)签订协议。学生工作部(处)同用人部门与学生签订协议。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受到学院行政处分者;
2.受到学业警告者;
3.有严重铺张浪费行为者;
4.在日常考核中表现为差者;
5.弄虚作假者;
6.其它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
第十七条 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