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通过德育教育、知识学习、素质拓展和能力提升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合格接班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和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合理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思想政治道德素质为首,学业成绩为主,全面考核。包括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美育素质、劳动能力、创新实践能力五部分。各部分满分为100分,核算总分时按比例10%、70%、5%、3%、12%进行折算。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奖评优表彰等活动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转学学生只有在完成测评期内本专业所有课程学习并获得考核成绩时才可参与测评。
第二章 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测评
第五条 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观念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基本品质,是学生立德修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 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四个方面内容,每个方面满分为25分,共计100分;各方面基础分为15分,基础总分为60分。
(一)思想政治
1. 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 坚守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两个一百年”目标奋斗。
4. 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政治学习、思政教育报告会、主题班会团日等活动。
5. 在涉外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决维护国家形象。
(二)道德品质
1. 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努力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
2. 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努力做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
3. 勤劳节俭,朴实正派,努力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示范者。
4. 乐于奉献服务社会,努力做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好榜样。
(三)学习态度
1.学风端正,目标明确;谦虚好学,积极向上。
2. 参与学习活动时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课。
3.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抄袭、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
1. 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
2.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院关于注册、请销假、日常行为、宿舍管理等校纪校规,维护校纪校规严肃性。
3. 遵守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不转发有害及不实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安全。
4. 顾全大局,有团结精神、合作意识,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
5. 不参加校外非法活动,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一切不良行为,自觉维护校园安全,敢于同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七条 进行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加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并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测评,加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
(一)政治态度方面:
参评学年内参加集体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和主题团日活动达3次及以上的,且考勤记录中无迟到、早退、缺勤者加5分;可以自觉组织并开展政治学习、政治教育活动者加5分。
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缺席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政治活动的,经查实,减3分/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有损祖国形象、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论的,经查实,减5分/次;政治意识薄弱,政治站位不坚定,不能自觉学习并践行四个自信相关内容的,经班级考核后扣10分;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危害社会秩序和破坏民族团结活动的,经查实,扣除此项全部得分。
道德品质方面:
勤俭朴素,诚实守信,在学生群体中起到良好表率作用者,加2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受到师生一致好评者,加3分;为人正直,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突出事迹者,加5分。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5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5分/次;无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个人给学校、社会、国家带来负面影响的,经查实,扣除此项全部得分。
学习态度方面:
平日积极协助老师开展教学活动,主动在教学过程中承担辅助及组织工作者,加2分;自觉完成学习任务,并主动帮助同学答疑解惑,在学生群体中起到榜样作用的,经查实,加3分;相对于上一学期,学习排名取得进步的,经查实,加5分。
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无故旷课减1分/学时;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无故缺席学术报告讲座的,经查实,减2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或在学生群体中带来不端学术风气者,经查实,减3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扣除此项全部得分。
组织纪律观念方面:
自觉维护班集体利益,服从班级管理,维护班级团结者,加2分;无任何违纪现象,积极维护法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加3分;平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表现突出者,经查实,加5分。
违纪行为轻微且不构成处分或受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违纪受到处分者:警告处分减4分;严重警告处分减5分,记过处分减6分,留校察看处分减7分,学生干部加倍减分。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八条 学业成绩是指学生在参评学年内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情况。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0、80、70、60分和50分。
第九条 学业成绩测评统一按照学校教务系统记录的学年课程成绩进行计算,本科生采用课程总评成绩与学分加权计算得出加权平均值,专科生按照各门课程求取平均值,学业成绩测评以专业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四章 身心美育素质测评
第十条 身心美育素质包含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审美情趣三大方面。
(一)身体素质
1.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为合格;在第一学年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 树立与学校学习、生活环境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仪表端庄,举止得体。
3. 积极参与课外体育活动,努力提高身体素质。
(二)心理品质
1. 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2. 善于调节人际关系,有一定的适应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3. 情绪稳定,达观向上,可适当进行自我激励与自我批评。
4. 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树立信心,具备一定的心理调节能力。
5. 树立正确的异性交往观念,可用理智正确调控情感问题。
(三)审美情趣
1. 有良好的审美能力,自觉提升人文修养与审美情趣。
2. 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文化素质教育活动与文体艺术比赛。
第十一条 进行身心美育素质测评时,基础总分为60分,对照标准逐条评定。
(一)身体素质方面:
一般性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者加3分;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者加5分。
未事先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课外体育活动者,经查实,减3分/次;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5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10分。
(二)心理品质方面:
此项对照第十条(二)项要求如实自我评定,符合要求者,每项加1分。
(三)审美情趣方面:
考察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体育、艺术、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文体艺术活动的情况,以学生个人参赛的备案情况及获奖证书作为参评依据。
表一 文体艺术活动评分表
获奖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家竞赛 |
省部竞赛 |
校级竞赛 |
系级竞赛 |
第1名 |
一等奖 |
20 |
16 |
12 |
8 |
第2-3名 |
二等奖 |
16 |
12 |
10 |
6 |
第4-6名 |
三等奖 |
12 |
10 |
8 |
4 |
参与者 |
优秀奖 |
10 |
8 |
6 |
2 |
注:参加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
第五章 劳动能力测评
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是指学生在校园生活中能树立培养劳动观,考核学生在劳动教育中和日常生活表现,引导学生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通过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生活。
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部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为60分,测评时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减分计算。
(一)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热爱劳动,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二)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各项劳动及义务服务活动;
(三)积极参加宿舍劳动,保持宿舍安全、整洁;
所在宿舍在学院、系组织的寝室日常卫生评比中优秀的,单次每人加2分,此项最高加10分;所在寝室在学院、系组织的寝室日常卫生评比中不合格(差)者,单次每人减3分。
(四)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参加志愿者公益活动。
在学院、系部开展的各项劳动活动中,积极参加者,加1分/次;在学院、系部组织集体活动过程中,义务参加会场布置、物品搬运等劳务者,加2分/次;自觉开展劳动活动,表现出色者,加2分/次;对于积极投身社会劳动、志愿服务,并获取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相关荣誉称号者,按照表二进行加分。
表二 社会劳动服务评分表
荣誉称号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系级 |
优秀志愿者 |
5 |
4 |
3 |
2 |
先进集体 |
5 |
4 |
3 |
2 |
劳动标兵、学生大使、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相关荣誉称号 |
6 |
5 |
4 |
3 |
第六章 创新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创业技能训练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五条 创新实践能力测评为累计加分制,参评学生需提供参评学年内加分项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定。以团队名义参加学科竞赛、科技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术论文发表等项目加分的,团队中排名前3位(论文第1-3作者)的按以下表格中加分值计算,第4位及以后加分值减半计算。
(一)科技创新能力
1. 学科竞赛
以参加学科竞赛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作为记分依据。参与者依据表三列举的学科竞赛的级别、分类加分。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具体参考我校所认可的相关大学生学科竞赛目录。
表三 学科竞赛评分表
获奖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竞赛 |
省(部)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系级竞赛 |
第1名 |
一等奖 |
10 |
8 |
6 |
4 |
第2-3名 |
二等奖 |
8 |
6 |
5 |
3 |
第4-6名 |
三等奖 |
6 |
5 |
4 |
2 |
参与者 |
优秀奖 |
5 |
4 |
3 |
1 |
注:金奖视同一等奖,银奖视同二等奖,铜奖视同三等奖。
2.科技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包括学校认定的国际重要刊物、国内核心期刊;本科院校学报及省级学术刊物等。以上内容需经过相关机构查询并录用为依据。按表四进行测评加分。
表四 学术论文评分表
SCI |
EI/CSSCI/SSCI/一级期刊 |
核心期刊 |
省级期刊 |
12 |
8 |
6 |
5 |
3. 科学学术项目及发明专利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实用新型及以上专利的,或科学技术项目取得一定成绩的(以项目申报书、结题报告、论文等权威性证明为依据)按表五加分。不同发明专利或不同科技创新项目可累加计分。同一学年内,同一项目在不同场合参赛获奖者,按最高奖加分,科技项目获奖者参照表三学科竞赛评分表进行加分。
表五 科学技术项目及发明专利评分表
发明专利 |
国家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
科技项目 |
发明人 |
参与人 |
发明人 |
参与者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12 |
8 |
6 |
4 |
5 |
4 |
3 |
(二) 应用技能
考察学生在英语、计算机、各类工程实践与认证等方面的能力,具体以学生取得的CET4、CET6(TEM4、TEM8)、雅思、托福、GRE、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及专业职业技能证书等为加分依据。取得证书的时间应在测评学年度范围内,对于同一领域内获得的证书不作累加,只取最高等级对应的加分项(四、六级同时通过,以六级证书为准;分数划分如下:总分达到425分及以上为考核通过,总分达到568分及以上为考核优秀),具体参照表六内容。
表六 专业技能及职业资格证书评分表
英语类证书 |
计算机等级证书 |
职业技能证书 |
CET4/TEM4 |
CET6/TEM8 |
雅思/托福/GRE |
国家二级 (程序员初级) |
国家三级 (程序员中级) |
国家四级 (程序员高级)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6 |
2 |
3 |
4 |
5 |
6 |
3 |
4 |
4 |
5 |
2 |
(三)创新创业能力
参加国家、学院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培训及训练计划并考核合格者,以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及立项等相关证明为加分依据,参与者统一参考表七内容。
表七 创新创业训练评分表
GYB创业意识 |
SYB创办企业 |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 |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 |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 |
1 |
2 |
3 |
4 |
5 |
(四)社会实践能力
组织管理能力主要对学院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工作业绩进行测评。包括对学院、系、班级及社团等各类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及师生评价的综合考察,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根据具体职务参评,以激励学生干部做好本职工作,争当得力助手。测评对象需在测评学年度内任职满一学期并完成其相应工作,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对于不履行职责者,经过测评小组查实,不予以加分。
表八 组织管理能力评分表
院学生会主席 |
10 |
院学生会副主席、院学生会副秘书长、社团联合会主席、系团委副书记、系学生会主席、 |
8 |
院学生会部长、社团联合会副主席、系学生会副主席 |
7 |
院学生会副部长、社团联合会部长(含新太阳报社、广播站)、社团联合会副秘书长、系学生会部长、分团委部长、班级班长、团支书 |
6 |
社团联合会副部长、社团会长、系学生会副部长 |
5 |
社团副会长、学生会干事、班级其他学生干部、团支部其他学生干部 |
4 |
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的奖项,以获奖证书为依据,参照表三学科竞赛评分表进行加分。在国内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学院事业发展和个人先进事迹的,参照表四学术论文评分表加分。
第七章 组织实施及其应用
第十六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美育素质、劳动能力、创新实践能力总评得分按相应比例取得之和。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一般在下学年开学初的二周内完成。按年级专业进行组织测评。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系部组织实施。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身心美育素质、劳动能力的测评由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评议计分,报系部审核;学业成绩由学生本人根据教务系统成绩记录进行填报,创新实践能力由学生本人参考加分项依据进行填报,以上两部分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所在系部审核。测评结果须在本系范围内张榜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系部提出,系部确认处理。
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纸质版经系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版报工作部(处)备案,原始资料在系进行存档。
第十九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凡本办法未规定之事宜,各系部可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是一项复杂、细致工作,在测评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